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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3條

前條戒護人員於任職前應由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施以職前專業訓練及定期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課程得由訓練機關參酌執行處所意見,擬訂計畫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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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