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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4條

執行處所之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應視戒護人員執行勤務情形,予以督導及考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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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