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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8條

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或移交權管機關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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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