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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5條

執行處所為執行戒護或安全維護,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準用法務部所訂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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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