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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56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6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八十八條
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一、違反
第五條
規定。 二、未依
第十一條
規定提供足額保證金。 三、未依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進出貨物。 四、未依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六條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
規定驗憑放行通知或准單提貨進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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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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