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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13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廢止其 許可。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者,不 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宣告禁治產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但 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 前二項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應於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之日報公告, 並刊登於顯著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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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