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 第5條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5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總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 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或相 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 工作經驗合計九年以上,並曾任簡任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 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