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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9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中各五分之一以上 應具備第六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具備 上述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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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