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 第7條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7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擔任副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 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 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公司經營經驗,可健 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