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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6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擔任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 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 工作經驗合計九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公司經營經驗,可健 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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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