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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經委員會通過後聘請有關人員兼 任之。執行秘書遵照委員會決議並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處理委員會之經常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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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