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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保 險業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聘任之。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前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擔任, 綜理會務,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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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