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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其 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委員者,其職務異動,應隨其本職異動於一個月內更 替。但其所遺行使職權期間不足三個月時,不推派繼任人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委員遴聘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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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