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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三人至四人,其中保險局局長為當然 委員。 二、保險業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中華民國產物、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為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 三、學者及專家三人至五人,指對保險、財務金融、證券、法律、會計等 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曾 (現) 任教國內外大學三年以上者,或有其他事 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前開相關領域專業知識或保險監理經驗者。 四、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四人,其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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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