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三人至四人,其中保險局局長為當然
委員。
二、保險業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中華民國產物、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為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
三、學者及專家三人至五人,指對保險、財務金融、證券、法律、會計等
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曾 (現) 任教國內外大學三年以上者,或有其他事
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前開相關領域專業知識或保險監理經驗者。
四、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四人,其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