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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投資項目有關之貨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其他匯率避險交易,且其交易契約總(名目)價值得不計入前條限額規定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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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