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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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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五、查核因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有效性及其差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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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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