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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之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國外期貨交易。 二、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定條件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得辦理之前款以外之各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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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