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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並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且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依下列原則,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 二、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且必須確保從事交易之交易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三、確保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財務會計處理及內部稽核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四、監督交易損益情形,有異常時,應即向董(理)事會報告。 五、至少應每月檢視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交易策略(包括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目的、結構型商品投資)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影響財務健全。 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按日依公平價值編製損益評估報告,並陳報董事長、總經理及風險管理最高主管。但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但書所列條件者,至少應按月辦理編製及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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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指為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第3條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第4條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且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第4-1條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特定保證給付型態之特定負債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曾…第5條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自有資…第6條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國內有價證券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7條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之國外…第7-1條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特定負債部位相關之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第8條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第9條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因避險目的所持有之…第10條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投資項…第11條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結構型商品應符合下列條件,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第12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第13條保險業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有稽核、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單位之高階主管人員及相…第15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第16條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一、查核…第17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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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