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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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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