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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第15條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其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以公平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並設計風險計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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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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