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第11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二、就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保險業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複核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要求保險業之簽證精算人員及相關人員提供其複核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