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第13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3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一、保險業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保險業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保險業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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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