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第2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以下簡稱簽證精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 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 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以下簡稱複核精算人員)應曾擔任簽證精算人員五年以上,始得充任。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曾充任複核精算人員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精算人員,係指為保險業從事保險精算相關工作,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精算學(協)會之正會員資格。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之精算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證件。 三、本辦法施行前,報經主管機關登記為精算人員在案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保險業應就所聘請之精算人員,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其指派及停止指派,應先經董(理)事會…第5條保險業應聘請複核精算人員,負責主管機關指定之簽證報告複核項目。保險業不得聘請具下列情事之複核…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已充任者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第4條保險業應就所聘請之精算人員,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其指派及停止指派,應先經董(理)事會…第5條保險業應聘請複核精算人員,負責主管機關指定之簽證報告複核項目。保險業不得聘請具下列情事之複核…第6條保險業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建…第7條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簽證報告:一、保險費率之釐訂:…第8條保險業應就最近一年度之簽證報告依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及複核項目向主管機關提出複核報告,其複核條件…第9條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該保險業之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第10條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應依保險法令及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各項簽證及複核業務。前項…第11條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一、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第12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第13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一、…第14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並取得各該教育訓練合格證…第15條本辦法除第七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