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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第12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複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 二、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揭露或更正。 三、採用與保險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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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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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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