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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第3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已充任者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一、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循事項準則
第三條
所列情事之一。 二、簽證精算人員同時擔任該保險業之總經理或與其職位相當。 三、複核精算人員或其所屬公司與保險業有本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第二項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情事。 四、複核精算人員同時為受同一保險業指派之簽證精算人員或與受指派之簽證精算人員隸屬於同一公司或同一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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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保險業應就所聘請之精算人員,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其指派及停止指派,應先經董(理)事會…
第5條
保險業應聘請複核精算人員,負責主管機關指定之簽證報告複核項目。保險業不得聘請具下列情事之複核…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以下簡稱簽證精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二、實際從事…
第4條
保險業應就所聘請之精算人員,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其指派及停止指派,應先經董(理)事會…
第5條
保險業應聘請複核精算人員,負責主管機關指定之簽證報告複核項目。保險業不得聘請具下列情事之複核…
第6條
保險業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建…
第7條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簽證報告:一、保險費率之釐訂:…
第8條
保險業應就最近一年度之簽證報告依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及複核項目向主管機關提出複核報告,其複核條件…
第9條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該保險業之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
第10條
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應依保險法令及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各項簽證及複核業務。前項…
第11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一、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
第12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
第13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一、…
第14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並取得各該教育訓練合格證…
第15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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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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