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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該保險業之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該保險業總經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該保險業如逾期未能改善時,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書面提報該保險業董(理)事會。遇情節重大者,簽證精算人員應立即陳報主管機關。 簽證精算人員於完成簽證報告後,應另將該簽證報告併同其相關建議事項提報該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必要時,該董(理)事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口頭說明書面內容。 複核精算人員於完成複核報告後,應另將該複核報告影送該保險業、其所屬簽證精算人員參考,並由簽證精算人員將受複核之結果提報該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必要時,該董(理)事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複核精算人員口頭說明書面內容,簽證精算人員應予列席。 保險業應於前三項董(理)事會議後十五日內將該次會議紀錄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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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