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前項保密義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載明於信託契約中。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