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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之投資標的時,得依信託業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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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