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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分類如下: 一、單獨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與個別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並單獨管理運用其信託財產。 二、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財產,依其投資運用範圍或性質相同之部分,集合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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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