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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以委託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財產種類,定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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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