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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指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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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