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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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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