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2條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2條

法務部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檢察 署之缺額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之檢察官名 額,作為選填分發志願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