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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8條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8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前二條之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檢察 官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之考查結果、候補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併提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候補檢察官之書類審查、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考查均及格 者,為候補服務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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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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