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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6條

前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富有法律專業或司法實務 經驗者若干人為委員,組成書類審查委員會為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續 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書類審查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 ;評定分數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如委員一人以上評定之分數未滿七 十分,且三人所評高低分數相差十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參加 初審。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者,書類審查委員會應於複審前,將不及格理 由通知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並將其意見書送該委員會複審時參考。 初審結果提交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須經該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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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