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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候補檢察官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期間內,不得請求為地區調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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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