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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有關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 查,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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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