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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7條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7條
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依附表格式, 就其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填具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考查表,並附加評語, 報送法務部人事處。 檢察長為前項考查時,應先徵詢該檢察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 。 第一項考查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 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一項考查之結果,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受考查人得請求 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考查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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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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