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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候補檢察官應於候補滿四年後,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 選取十件,併同該期間由所在檢察署檢察長公開以電腦或其他方式隨機抽 取十件,交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 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 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候補檢察官候補滿四年,經所在檢察署人事主管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檢 送辦案書類者,所在檢察署檢察長應逕行以前項方式隨機抽取辦案書類二 十件,並依前項方式送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 報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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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