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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檢驗機構應於完成本法第一類或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之檢驗後一個月內,將驗餘之檢體送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指定或受託檢驗機構應於完成檢驗後一個月內,將分離之病原體、經確認內含病原體或其抗體之血清或血漿檢體送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中央主管機關因防疫需要,得通知檢驗機構將指定之檢體或分離之病原體送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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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