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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15條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指定或受託檢驗機構,得補助部分或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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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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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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