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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8條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合格檢驗機構: 一、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證通過。 二、經實驗室能力試驗合格。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標準檢驗方法。 四、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 衛生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使用依法核准之體外診斷試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可為該試劑之合格檢驗機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經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以辦理本法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傳染病之檢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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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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