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12條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檢驗機構應於檢驗期限內完成檢驗及報告,並向各級主管機關通報檢驗結果。 檢驗機構操作傳染病檢體,對於檢體保存、檢驗品質及檢驗報告異常之處理,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質保證作業要求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