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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第10條

補助款之數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二分 之一以下,且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為限,二個年度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 二、開發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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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