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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開發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開發新產品之說明。 三、新產品之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申請研究開發費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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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