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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第14條

補助款之使用與開發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委員會確認屬實 後,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開發工作。 三、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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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