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 第17條

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新產品開發完成日起二年內不得將所開發之 新產品移往中華民國境外生產。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 人補助之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