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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第9條

為審議第六條之申請,主管機關得設置審議委員會,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及 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開發計畫之內容:含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經費、計 畫期程、申請人自行研發之比率及計畫之執行成果。 二、審核開發計畫之重大變更案。 三、研議開發計畫審查之細部規定。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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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