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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 第18條
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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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業,係指本條例第八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本辦法所…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4條
適用本辦法之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提供補助款。執行前項補助所需之經費,由主…
第5條
申請人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第6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前項開發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概況…
第7條
新產品之開發計畫,申請人應自行研發,但得部分委託技術輔導機構(含技術服務業者)協助研發。
第8條
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個年度為原則,全程不超過二個年度。
第9條
為審議第六條之申請,主管機關得設置審議委員會,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之…
第10條
補助款之數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以下,且每一申請人同一年…
第11條
辦理前條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第12條
申請案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簽訂契約,發給補助款。
第13條
接受補助款之申請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查詢或派員前往查閱有關單…
第14條
補助款之使用與開發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委員會確認屬實後,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追回…
第15條
由開發計畫執行所獲得之各項智慧財產權歸該申請人所有。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17條
申請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新產品開發完成日起二年內不得將所開發之新產品移往中華民國境外生產。…
← 第17條
看 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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