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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 第12條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校學生修業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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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刪除)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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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校各級工作人員,由本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第11條
本校課程由本校訂定,並報本會核備。
第13條
本校各科講義之編撰,及學生答卷之評閱暨學生問題之解答,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之。
第14條
本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均予結業,並發給結業證書。
第15條
本校免收學雜費,但學生請託代辦有關教學事項所需費用,由學生負擔。
第16條
本校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之。
第1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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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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